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十八里河。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李某某,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海某,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州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院,本案应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X区,
不在本院辖区,故被告郑州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延恒
代理审判员孙恒
人民陪审员董红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