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小天鹅吊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X路X号二楼X房,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8月11日履行完毕(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范江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