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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小天鹅吊船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小天鹅吊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X路X号二楼X房,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8月11日履行完毕(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范江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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