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荥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卜书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荥阳市公安局贾峪派出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楚某某因诉荥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书义,被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12月18日8点多钟,第三人蒋某某、付桂香夫妇与原告楚某某、朱灵珍夫妇因纠纷在贾峪镇X村楚某某的寿衣店内打架,楚某某将蒋某某的右面部打伤,蒋某某亦将楚某某的面部打伤,楚某某即向被告荥阳市公安局报案。后经法医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于2010年1月27日分别作出荥公(贾)行决字[2010]第X号与荥公(贾)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对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二人的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原告楚某某殴打第三人蒋某某致轻微伤,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对原告楚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的荥公(贾)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荥阳市公安局拘留上诉人时未通知家属。3、上诉人在自家店内被蒋某某打伤,不应当被处罚。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请求撤销荥公(贾)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蒋某某答辩称,其与楚某某因邻里关系发生互殴,双方都有轻微伤。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荥阳市公安局根据互殴事实依法对双方作出了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上诉人楚某某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因纠纷发生打斗,双方均致对方轻微伤。上诉人虽在自家店内被蒋某某打伤,但其也存在殴打蒋某某的行为,其认为不应受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据此对上诉人楚某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已经考虑了当事人双方过错的大小,分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罚,该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对其实施拘留时未通知其家属,但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能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上诉人提出自己店内部分物品被损应当赔偿等,在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楚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伟

审判员张启

审判员孙健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耿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