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申请执行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省蓝田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省蓝田县X村民,住(略)。

关于魏某申请执行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丙、杨某丁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0年1月份至2011年3月份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