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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皇天服饰有限公司货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锦绣华庭大厦X。注册号:x。

负责人张某丙,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皇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付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皇天服饰有限公司货运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的(2009)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皇天服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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