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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工作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安徽省XX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7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某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刘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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