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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原告于某诉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委托代理人邱福温、被告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诉称,199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份(农历)同居生活,1999年7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满某婷,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满某信,现均随原告于某生活。婚前,原、被告接触较少,婚后因性格不合,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1年6月18日(农历)被告满某因违法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现在新乡监狱服刑。原告于某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由原告于某抚养。

被告满某辩称,被告满某不同意离婚。被告满某的刑期已快满,被告满某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满某已经服刑8年,期间认真改造,为了这个家,被告满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与被告满某199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11月同居生活,1999年7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满某婷,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满某信,现均随原告于某生活。原、被告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导致二人感情发生裂痕。2002年7月27日,被告满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2010年10月28日,原告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于某抚养。本案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满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系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所致,尚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于某要求离婚,但本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对其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于某与被告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建峰

审判员梁文生

代理审判员姜刘伟

二0一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岳彩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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