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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铜川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X玲,该公司法律专干。

被执行人铜川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铜川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承担执行费3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x元,承担了执行费385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赫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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