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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1次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1日许,林××携带长柄砍刀在当叫屯附近追砍黄某光并将黄某光砍伤,黄某光母亲梁龙昌见到后即跑回家中告诉黄某、黄某光去帮忙。黄某、黄某光纠集了黄某、黄某波、杨某某五人一起分别持柴刀、木棍、扁担去追赶林××。黄某、黄某光在一水田里追上林××后持柴刀、木棍与林××对打后又追跑进不偷屯林有脉家的甘蔗地里,并和杨某某一起将林××抓住,黄某光和杨某某将林××拖到甘蔗地外小路的空地处,黄某、黄某光用柴刀、木棍对林××实施殴打。林××被殴打受伤后,在被其亲属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上思县X镇X村不偷屯村民林××于2002年与宁明县X乡X村昆昌屯的黄××同居,2003年生有一子,2008年黄××又与黄某光同居生活,林××就对黄某光怀恨在心。2009年7月24日11时许,林××携带长柄砍刀在联合村当叫屯附近追砍黄某光并将黄某光砍致轻伤。黄某光母亲梁龙昌见到后即跑回家中告诉黄某(已判刑)去帮助。黄某又叫被告人黄某、黄某波(均已判刑)。黄某、黄某、黄某波等三人赶到现场后,与黄某光(已判刑)一起分别持柴刀、木棍、扁担、竹竿围追赶林××,林××在林有脉家的甘蔗地里被黄某、黄某光和被告人杨某某抓住,被告人杨某某和黄某光一起将林××拖到甘蔗地外小路的空地处,黄某、黄某光用木棍、柴刀对林××进行殴打致全身多处伤,肝脏右叶、右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林××被殴打受伤后,在被其亲属送往上思县人民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公(在妙)刑受字【2009】X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7月24日11时38分,有群众匿名打电话报案称,在妙镇X村当叫屯的黄某光被人用刀砍伤面部和左手,请求出警处理。

2、上公(在妙)刑受字【2009】X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7月24日12时22分,在妙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妙镇X村不偷屯林××被人打伤,现躺在进屯路口,生死不明,请立即出警处理。

3、证人林××证言证实,2009年7月24日12时许,其听说其三弟林××被人打伤,便立即与二弟林美报外出寻找,在本屯林有脉家甘蔗地旁小路空地处发现林××躺在地上,身上有伤,全身动不了,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4、证人黄××证言证实,2009年7月24日11时许,其用三轮车拉稻谷经过本屯“坟盲”路段时被林××砍伤。其于2008年2、3月份与黄××同居生活,2009年春节期间林××曾潜入其家院子欲砍其,结果误将先回家的黄某砍伤。

5、证人梁××证言证实,2009年7月24日11时许,其与儿子黄某光拉稻谷回家途中,黄某光被林××砍伤,其见到后立即跑回家找黄某光、黄某去帮忙。

6、证人黄××证言证实,2009年7月24日11时许,其听黄某光的母亲叫喊说黄某光被林××打伤了,在其家看电视的黄某听到后随手抓了一根木棍就出去找林××,回来时黄某手持一根木棍和一把平头砍蔗刀。另证实,其2003年至2007年与林美产同居生有一子,2007年与林××分手后外出打工,2008年与黄某光同居。

7、证人黄××证言证实,2009年7月24日上午,其听黄某光说黄某光被林××打伤,其与黄某光到黄某光家后一起将黄某光送去医院。后来其听村里的群众议论说黄某等几个人去追打林××将其打死了。

8、证人黄××证言证实,2009年7月24日上午,其听本屯的小孩说黄某光被林××打伤了,其便与黄某宇一起将黄某光送去医院。事后听村民议论说黄某等几个人在黄某光被林××打伤后去追打林××把林××打死了。

9、扣押物品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打伤被害人林美产的工具。

10、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长柄柴刀刀柄及木棍上的血迹基因与被害人林美产的基因相符。

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害人林××被打伤的现场情况。

12、黄某光、黄某医院病历证实,黄某光、黄某受伤后在上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13、黄某光伤情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黄某光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该结论已于2009年10月25日通知被害人黄某光。

14、黄某伤情鉴定书,黄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15、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林××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右肋部致肝脏右叶破裂,右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16、收条,证实杨某某的家属王小妹已代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00元以及公安机关已将3000元交给被害人家属林美箭的事实。

17、同案犯黄某供述,2009年7月24日11时许,因林××用刀砍伤其三叔黄某光,其拿一根木棍,黄某波拿一根扁担,黄某拿一根长棍,黄某光持一把柴刀追打林美产,黄某、黄某波帮忙围追林××,杨某某帮黄某光将林××拖到甘蔗地外小路的空地处,其和黄某光用柴刀、木棍对林××实施殴打。

18、同案犯黄某光供述,2009年7月24日11时许,因其堂弟黄某光被林××用刀砍伤,其持一把弯头小柴刀,黄某持一根木棍,黄某波持一根扁担,黄某持一根长竹棍一起追打林××,其和黄某波、黄某不得动手打林××,只有黄某一个人得动手。

19、同案犯黄某波供述,2009年7月24日11时许,因黄某的叔叔黄某光被林××打伤,其和黄某、黄某、黄某光、杨某某一起追打林××,其持一根扁担,黄某持一根木棍,黄某持一根竹棍,黄某光持一把小柴刀,杨某某持一根长竹木,追上林××后,杨某某打林××三、四下,打中林××的手,并叫林××把刀放下。不知道怎么回事,林××把刀扔在地上,黄某光、杨某某上前将林××拖到小路的空地处,黄某用木棍打林××的后背和脚七、八下,黄某光用刀背打林××背部肋部一次,又把刀交给黄某,叫黄某用刀背打林××的背部二次。休息几分钟后,黄某再次用木棍打林××的背部五、六次。林××被拖到小路的空地后,黄某光叫黄某去捡拖鞋,黄某回到现场后用拖鞋打林××脸部一下,其站在旁边,不得动手打林××。

20、同案犯黄某供述,2009年7月24日11时许,因林××打伤黄某的三叔黄某光,其和黄某、黄某波、黄某光、杨某某一起追打林××,其持一根竹棍,黄某持一根木棒,黄某波持一根扁担,黄某光持一把勾头砍刀,追赶到林××后,杨某某也用竹棍打林××一棍,黄某光砍中林××拿刀的手一刀,刀掉下后被黄某冲上去抢走,黄某光、杨某某将林××拖到小路的空地处,黄某光踢林××的右侧肋部偏后部位一脚,黄某用木棍朝林××左肋部和大腿各打了两棍。这时黄某光叫其去找拖鞋,其就离开。其与黄某波站在旁边,没有动手打林××。

2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9年7月24日11时许,因林××打伤黄某光,其和黄某、黄某波、黄某光、黄某一起追打林××,其持一把弯头的砍蔗小柴刀,黄某持一根圆木棒,黄某波持一根长约2米的木棍,黄某持一根长约2米的木棍,黄某光持一把平头的长柄砍刀。追赶到林××后,其拿过黄某手中的木棍朝甘蔗地打了一棍,但没打中人。后其和黄某光把林××拉到甘蔗地与小路的边缘,黄某和黄某光就开始打林××,其劝他们不要打了。之后其接了个电话,期间黄某用黄某光的长柄砍刀的刀背打一下在林××的肋部,都发出了“嘣”的一声。后黄某光叫黄某去捡拖鞋。黄某光、黄某打恒产的时候,黄某、黄某波站在旁边看,但返回当叫屯后,其听见黄某说他用捡回来的拖鞋打恒产的脸部几下。其虽用黄某的长木棍打向恒产,但没打中人。

22、户籍证明,证实杨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梁苑璜

审判员黄某合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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