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
被告顾某甲。
被告顾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施某与被告顾某甲、顾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被告顾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甲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顾某甲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顾某甲在2009年9月因做集装箱生意需要,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09年10月被告顾某甲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09年12月8日原告在向被告顾某甲催讨时,被告顾某甲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原借原告200,000元,于2010年1月起,每月归还原告20,000元,至还清。但被告后分文未还。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被告顾某甲未作答辩。
被告顾某乙辩称,两被告夫妻关系长期不合,被告顾某乙对被告顾某甲向原告借款的情况不知晓,被告顾某甲也没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现两被告已离婚了,即使存在债务也应由承诺书出具人即被告顾某甲一人负责归还。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0年1月6日经本院协议离婚。被告顾某甲在2009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写明原借施某人民币200,000元,此款于2010年1月起归还,每月归还20,000元,直至还清。如到期归还不清,以密山二村X号X室房子作交易后偿还。
以上事实,有承诺书一份、两被告离婚调解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顾某甲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被告顾某甲在承诺书中明确表明,原借施某人民币200,000元,此款于2010年1月起归还,每月归还20,000元,直至还清,故原告与被告顾某甲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两被告虽已离婚,但借款时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某甲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甲、顾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顾某甲、顾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岭
审判员周余三
代理审判员盛丽娟
书记员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