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谭某与雍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鸿远,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雍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下岗职工。

原告谭某与被告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与被告结婚后,被告于2007年开始外出打工,后在广东佛山与XXXX镇X村民相识并共同生活。在家里一再催促下,被告于2009年回家但与原告分居生活,继续与第三者电话不断,私下会面。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诉某,1、原、被告结婚十几年来,被告一直与原告父母在XXXX附近(原告的老宅)做香蜡纸裱生意,原告的父亲管着账务,被告只管劳动,一直到现在。2、原告多次称被告有第三者,这是对被告的侮辱与诬害,要求原告找出这个第三者。3、被告在原告家患“多发性子宫肌瘤”等疾病,由于原告掌握着经济,只好由娘室母亲将被告送到XXXX医院治疗,而当被告进入手术室实施手术之际,原告进行阻止,致至今未能医治。目前,被告满身是病,无法谈离婚问题,现要求原告履行丈夫义务给其致病,然后再说离婚的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谭XX,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怀疑被告打工期间有第三者并告诉某告娘室,且与被告娘室一起多次打电话将被告于2009年1月催回。此后,被告在原告老家与原告父亲共同做生意,而原、被告之间依然纠纷不断。2009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4月1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查被告现患“多发性子宫肌瘤”,2010年曾在被告母亲的倡导下决定治疗,当医生快要给被告实施手术时,原告到医院以手术单上的签字是自己(原告)的母亲而非自己为由阻止手术,致手术搁置。审理中,原告指称被告有第三者,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实事,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及彩超复印件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子女,近年来虽发生矛盾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至今仍安心在家与原告父亲共同做生意,原告关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证据不足,且被告目前身患疾病需要关助,因此请求离婚,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只要双方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彼此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仍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要求与被告雍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诉某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建华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