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5年1月14日在柞水县原下梁公社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导致无法共同生活,1998年4月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09年9月2日起诉离婚,同年9月3日撤诉。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马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丙同意。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