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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5年1月14日在柞水县原下梁公社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导致无法共同生活,1998年4月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09年9月2日起诉离婚,同年9月3日撤诉。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马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丙同意。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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