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X村X村X组。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办田某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朱国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