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加某。
负责人雷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个体工商户。
被告范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加某与被告范xx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范xx从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8月13日在原告处加某记账,共拖欠原告油款x元。被告给原告写有还款保证。表示愿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但被告仅还款6000元,下欠油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欠款x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付给原告油款3000元。现下欠原告x元。被告愿分期付给原告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范xx偿付原告xx加某油款x元。调解生效后付给原告4550元。下余所欠油款被告范xx从2011年4月开始履行,每月20日偿付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范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