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周某丁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丁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丁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周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财产保全某225元,共计362元,由原告周某丁负担。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肖勇为
人民陪审员欧祖流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珍
校对责任人:杨华打印责任人:黄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