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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丁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周某丁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丁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丁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周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财产保全某225元,共计362元,由原告周某丁负担。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肖勇为

人民陪审员欧祖流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珍

校对责任人:杨华打印责任人: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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