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亚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某,男,任经理。
被告张某,男,约25岁,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亚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亚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亚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林市亚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榆林市亚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