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某不服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汪燕春
人民陪审员顾旭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