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XX坪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邮政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湖南远征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印务公司)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并于2010年6月24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再审人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平、被申请人醴陵市醴陵之窗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陵之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正权参加了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远征印务公司的再审理由是:一审没有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也没有向其送达判决书,申请再审人直到一审法院到其开户银行扣划存款时,才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另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给申请再审人制作的企业网站上面的产品名称与申请再审人的产品名称不相符,申请再审人可以拒绝支付款项,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醴陵之窗公司的答辩理由是: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为申请再审人制作了企业网站,申请再审人不支付款项属于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远征印务公司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