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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诉西北××××总厂劳务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房某。

被执行人××××厂。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薛××。

申请执行人房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厂工资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厂已将案款2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房某,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

书记员周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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