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
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标的x.91元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陈X,执行费253元被执行人已交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