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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公证处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自动履行了申请借款本金x.00元,利息8050.00元,执行费1090.00元,合计x.00元,(款已全部兑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X区公证处(2011)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源

审判员贺晓宇

审判员杜保安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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