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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西安市盛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西安市盛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号,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盛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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