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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兴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兴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XX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兴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重兴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兴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兴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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