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2011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陕x福莱尔轿车,沿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KM+600m处,因吕某驾驶超速行驶,加之夜间下雨视线不清,观察不周,致其车与前方同方向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X某X某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吕某将X某X某往医院抢救,得知其因抢救无效死亡后逃逸。次日上午9时,被告人吕某到蓝田县交警大队自首。经蓝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某X某合机动车辆肇事时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X某X某次要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记录,证人X某、X某等人的证言,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痕迹检验表等,长安大学事故鉴定报告,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蓝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吕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尚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说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娟

人民陪审员杨旭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