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由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泾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村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21岁,村民。

由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0)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李某应归还由某借款3590元,承担诉讼费50元。

本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给付人民币3000元该案执行和解的一致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泾民初字第x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剑斌

审判员张忠利

审判员李某义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乔文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