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村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21岁,村民。
由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0)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李某应归还由某借款3590元,承担诉讼费50元。
本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给付人民币3000元该案执行和解的一致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泾民初字第x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剑斌
审判员张忠利
审判员李某义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乔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