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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韩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韩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韩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应付给李某各项经济损失x(不含已付的1600元)、执行费245元,共计x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赔偿款,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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