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1994年因抢劫罪被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0年2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秦某、强某、柳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秦某、强某、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秦某、强某于2010年12月13日至20日连续数次在本市X区海阔天空商务会馆开房,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柳某在该赌场为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从中收取报酬。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秦某、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秦某、强某、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秦某、强某、柳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秦某、强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柳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强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作案工具黑色笔记本一本、赌资773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广才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