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
被告李XX,男,19XX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
案由:离婚纠纷
2010年6月22日,原告谢XX就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谢XX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并遭到了被告的殴打,现双方分居已达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夫妻感情不和是实,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7月18日在新化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李S,现随原告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李Z,现随被告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自2009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S由原告谢XX直接抚养,婚生男孩李Z由被告李XX直接抚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原告谢XX自愿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