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告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同上。
赵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某,被告邱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他与被告是2009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孩子。因其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未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2010年7月与原告争吵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未做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2010年7月份二人因故发生矛盾争吵后,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财产状况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达一年之久,不履行妻子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某离婚,应予准许。财产分割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本案不作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赵某与邱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及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花勤
审判员刘红春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