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乔某。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乔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乔某承包子洲县林业局佛殿堂凉亭古建彩绘翻新工程,雇佣原告高某为其工作。2008年6月21日,高某在工作时从工作的架上掉下来造成腰椎损伤。当即被送到子洲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腰椎L1压缩性骨折。双方一致认可高某腰椎L1压缩性骨折损伤为十级伤残。高某花医药治疗费6100.10元。乔某在治疗期间给高某4800元。现高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乔某赔偿药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某、护理费x.1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乔某于201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医药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某、护理费x元。
二、原告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此事不再追究被告乔某的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乔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平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周飞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