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工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拖欠安装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5540元,利息41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