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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2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8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熊某先后三次以废铁价格收购蓝田县X村董某(另案处理)诈骗得来的不同规格钢模板368块,U型卡200个。经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收购物品价值x元。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胡某、李XX等人的证言,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熊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赃物已追回,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娟

人民陪审员杨旭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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