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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Ⅰ与被上诉人罗某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Ⅱ,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某Ⅰ与被上诉人罗某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09〕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因中止原因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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