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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罗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在家庭事务方面隐瞒原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张XX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发生,但无原则性矛盾。原告要求离婚,系因其有外遇。被告认为双方的矛盾可通过沟通交流来解决,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24日生育一女,名潘XX。双方在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发生,加之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父母在办理动迁安置房屋产证时未将被告列为产权共有人,原告认为系被告同父母故意排斥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双方又起争执,以致影响夫妻关系。2009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予离婚。2010年3月1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因家庭事务方面产生争执,但无原则性矛盾,也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恳请和好,作为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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