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1月13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其侵占的1.5亩承包地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王某甲不服于2011年7月5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东,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锋
审判员徐玉臣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