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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与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XX路XX大厦XX楼X座。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年12月2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0)北执一字第115-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文登市X区的x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北海国用(2001)字第x号]。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涉及威海市规划调整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邓盛达

审判员黄某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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