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某。
被告上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韦某,局长。
第三人覃某。
原告蒙某不服上林县国土资源局1998年3月2日核发给覃某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当时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内容有误为由,于2011年8月9日作出《关于撤销覃某〈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原告蒙某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作的撤销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和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黄英艳
审判员覃某科
人民陪审员蓝上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卓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