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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邓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xx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张xx店铺转让款人民币41,75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3元,减半收取1,12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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