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秦XX,系XX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晓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