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秦XX,系XX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晓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贾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