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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某与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鱼某,又名鱼X,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姜某,又名姜X,女,19XX年生。

鱼某与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某赔偿果树款8120元、鉴定费及诉讼费880元,共计9000元。本次要求执行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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