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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下欠的赔偿款x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x元,其余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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