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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

被告(反诉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张××,横山县艾好峁中心小学教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5日,原、被告协商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横山县X区的X单元X层,建筑面积为119平方米的单元房卖于被告,双方写有售房合同,房屋价款为26.5万元,被告只付18万元,下欠8.5万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买房款8.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售房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杨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胜园小区X单元X室房屋以26.5万元的价款卖于被告刘××,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欠据一支,证明被告刘××下欠原告房款8.5万元。

被告刘××辩称:我下欠原告房款8.5万元是事实,依据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应返还我税款x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原告先履行债务的约定,所以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原告迟延三个月履行判决义务,应加倍支付此期间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还应向反诉人支付因无法定事由迟延三个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期间的违约金,并且履行硬化小区X路的义务。因此,原告现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由反诉被告返还其违法收取的x元税款并加倍支付三个月的利息给反诉原告;3、反诉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4、反诉被告履行其硬化胜园小区X路的义务。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售房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2、本院(2010)横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反诉被告应返还反诉原告x元税款;

3、房产价调费票据、交易办证费票据,证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间。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原、被告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就已经言明房屋当时的现状,没有硬化出路的约定。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全部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反诉证据1、3无异议,对第X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x元不应由原告承担,应由反诉人自行承担,因为双方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很清楚。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反诉证据1、3,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该判决书为生效判决,被告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0年1月25日,原、被告协商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横山县X区X单元X房卖于原告(建筑面积为119平方米),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26.5万元,原告先付18万元,下欠8.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买房款8.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称,我下欠原告房款8.5万元是事实。依据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应返还我税款x元,原告迟延三个月履行判决义务,应加倍支付此期间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还应向我支付因无法定事由迟延三个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期间的违约金,并且履行硬化小区X路的义务。因此,反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驳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2、由反诉被告返还其收取的x元税款并加倍支付三个月的利息给反诉原告;3、反诉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4反诉被告履行其硬化胜园小区X路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房屋销售合同,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房屋价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反诉称原告应该返还违法收取的税款x元,因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涉案税款作出生效判决,该判决确定的由原告返还被告刘××的税款x元,被告刘××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请求原告履行硬化胜园小区X路的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刘××签订的售房合同成立有效。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房价款x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元,反诉费110元由被告刘××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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