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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张某乙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原告:张某乙。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兆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徐某市X村X组的房产(约289平方米)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

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汪志敏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步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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