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给付原告杜某借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广俊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