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彪,徐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权属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的产权买卖合同。
二、被告陈某协助原告吴某将徐州神生源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某后,原告吴某返还给被告陈某x元。
三、原被告双方因此次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处理了结。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史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滕尚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