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工人,捕前住河北省高阳县X村。2011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强某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石x,律师。
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强某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公民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松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及其辩护人石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朱x伙同于x(已判刑),在廊坊富士康公司厂区北边一个小树林边的草地中,先后强某与廊坊富士康公司女员工李xx发生性关系。
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朱x到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某、贾某、赵xx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同案犯于x的供述,公安机关关于朱x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强某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某罪。但其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当庭认罪,具有积极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强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鸣
人民陪审员刘志明
人民陪审员李某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高建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某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某论,从重处罚。
强某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某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某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某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