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秦州区X区。
被告:武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天水市X区。
被告:武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秦州区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武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某丙名下货车,车牌号为甘x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武某丙所有的甘x的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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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文振
代理审判员彭彬
人民陪审员李宏志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