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02年12月9日与莫XX在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被告人郑某在未与莫XX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熊XX(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前。2010年8月1日,被告人郑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某莫XX、郑XX、王XX、郑XX、郑XX、李XX、杨XX、黄XX的证某、同案人熊XX的供述、书证某姻状况证某、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某、户籍证某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婚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永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