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叶某甲与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被告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付某庆,洋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叶某甲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冉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被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庆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纠纷。2008年农历正月,被告之父为治病方便到原告家居住(略),被告之父病故。为此,被告以其父死因不明为由多次与原告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某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婚后虽然有吵架现象发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孩子已上初中了,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能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6年4月15日在原洋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叶某平。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原告外出打工至2008年返回家中。此后,双方因被告父亲治病等问题发生过纠纷。2010年至今被告住槐树关街照顾婚生女叶某平上学。2011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希望法庭能多做调解工作,使其与原告和好生活。现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证人叶某乙、苏某、黄某、高某、贾某证言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养有子女,理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彼此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甲要求与被告付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冉文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马忠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