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业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被河南嵩岳集团整体拍卖,同时终止了生产经营活动。河南嵩岳集团作为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为社会稳定,要求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按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某甲一次性支付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玖佰圆,扣除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王某甲支付的贰万叁仟玖佰圆,另由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某甲支付玖万圆整;
2、王某甲放弃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待遇及其他请求,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以后王某甲不再向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及要求。
一、二审诉讼费各10元,共计20元,由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静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邱鹤